近似商标_商标局_“富公富婆FUGONGFUP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90651号“富公富婆FUGONGFUP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08号

       

      申请人:温州雅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0651号“富公富婆FUGONGFUP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5254号“报喜鹤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简介、专柜图片、车间图片、产品包装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富公富婆”,通常指一类拥有大量财产的人,同时社会上也有将专门包养年轻青年的妇女称为富婆,该类型词语不适于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少有涉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且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其它整体特定含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