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84570号“法蘭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95号
申请人:王银善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4570号“法蘭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05615号“法兰帝 FLAN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25241号“法兰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特征,且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法蘭帝”与引证商标二“法兰帝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