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王者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74270号“王者印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94号

       

      申请人:杭州王者风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玖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4270号“王者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69596号“王子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经营范围差异很大,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由于申请人行业的特性,其直接消费群在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时均采取的是理性谨慎的购买行为,即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王者印象”与引证商标“王子印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广告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