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472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70号 - 申请人:唐山市宏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472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70号

       

      申请人:唐山市宏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72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49689号“讴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3676号“恒益HENG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26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指定使用的“窗用金属附件”商品已经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矿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窗用金属附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砂、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褐铁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褐铁矿、金属片和金属板、铝塑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