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27217号“暗黑之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70号
申请人:福建省天晴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7217号“暗黑之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346316号“暗黑之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11015号“暗黑之魂 WARRIOR EP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51232号“暗黑之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辅导(培训);教育;培训”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函授课程;辅导(培训);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