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JDesign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80162号“JDesign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71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0162号“JDesig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京东”、“JD”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049504号“2J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10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44572号“笛尚杰罗 JD Jerome Dez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及其京东JD品牌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社会捐助情况证据;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新闻报道证据;“京东”的网络搜索及输入法联想结果证据;申请人经营数据证据;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据;申请人员工活动照片;国家领导调研资料;申请人维权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系证明证据;申请人“京东”、“JD”商标注册证据;在先裁判文书证据;JD实际使用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Designer及图”与引证商标三“笛尚杰罗 JD Jerome Dezart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