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12042号“H&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76号
申请人:霍兰和巴雷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042号“H&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565932号“H&B Rh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81365号“H&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98247号“隆泰健康 H&B Health Balance H&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92032号“融川 H&B EQUITY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69765号“亿佰芬 B&H Billion hundred po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79089号“B&H Pphoto-video-pro 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257785号“百家惠 BAIJIAHUI B&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B”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融川”、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亿佰芬”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业场所搬迁”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同为“H&B”,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B&H”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