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22239号“盛世经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07号
申请人:盛世经典(平潭)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2239号“盛世经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2582号“盛世经典牛排”商标、第8816893号“盛世经典”商标、第9469669号“盛世经典 牛排SSJD STEAK BUFFET”商标、第12339021号“盛世经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至四注册人处于经营异常的状态,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被冻结的状态,无法进行转让程序,引证商标一至四并非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二者共存是经过双方认可的行为。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98573A号“精忠盛世 THE PATRIOT PRIME HOTEL”商标、第27901249号“盛世爷椒”商标、第17621045号“盛世玫瑰庄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并未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盛世经典”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认读文字“盛世经典”、引证商标四文字“盛世经典”、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精忠盛世”、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盛世玫瑰庄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烹饪设备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