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550439号“本色云品 精品商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01号
申请人:云南本色云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玖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0439号“本色云品 精品商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4331号“本色 TRUE COL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3861号“本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797409号“本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50144号“本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817233号“本色·云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706950号“蓓舒 BEI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61299号“佰思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且未申请复审,不应作为引证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商标流程、引证商标三详情、宣传册图片、邀请函图片、发布会照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六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六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