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俺家小园AN JIA XIAO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71917号“俺家小园AN JIA XIAO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82号

       

      申请人:陕西俺家小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1917号“俺家小园AN JIA XIAO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15555号“俺家ANJIA及图”商标、第15231006号“俺家坊”商标、第22756082号“俺家酒坊”商标、第21485276号“渝凯航及图”商标、第20862164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俺家小园AN JIA XIAO YUAN”及图形两部分组成,其文字“俺家小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俺家”,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俺家”,整体未形成明显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速记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