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38606号“云小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65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8606号“云小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云小蜜”明确且特定的指向阿里云旗下的云服务品牌,结合其整体构成、指定服务以及市场实际情况来看,其注册和使用并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概况、云小蜜基本介绍及使用证据、类似商标信息档案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云小蜜”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格调不高,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