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634137号“喜缘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73号
申请人:义乌市本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4137号“喜缘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9655号“喜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03916号“喜天下 HAPPY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81482号“喜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31935号“喜卷天下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31530号“喜卷天下 XI JUAN TIAN 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23710号“喜宴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859970号“喜游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宣传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晚于引证商标三申请时间,但早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对驳回决定中适用的法条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