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周小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653906号“周小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79号

       

      申请人:李治周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3906号“周小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周小宝”属于较为广泛普通的人名,使用人数众多,并未与烈士产生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仅是对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已有多个“周小宝”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在当地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作品登记证书;“周小宝”、“周小宝 烈士”百度搜索结果截图;举证商标商标详情;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周小宝”构成,“周小宝”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