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93160号“易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385号

       

      申请人:上海易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3160号“易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商标固有的显著性,充分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食物冷冻”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