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南府宝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36451号“南府宝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55号

       

      申请人:北京上仕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936451号“南府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489618号“海上丝路之 南珠宝宝”商标、第16490928号“南珠宝宝”商标、第28510627号“南珠宝宝及图”商标、第28541615号“南珠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南府宝宝”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南珠宝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