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21704号“LAN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358号
申请人:江西嘉美瑞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赣州捷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1704号“LAN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9239号“Lantex”商标、第15853622号“朗丝Lantex”商标、第11094455号图形商标、第630209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抽屉的橱;床;沙发;梳妆台;凳子;茶几;书架;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办公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窗帘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百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窗帘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主要认读部分“LANTE”与引证商标一“Lantex”、引证商标二英文“Lantex”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百叶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