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660406号“艾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00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660406号“艾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252007号“艾酷ICOCG”商标、第10221895号“艾酷ICO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临床试验、气象信息、产品测试、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纺织品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临床试验、气象信息、产品测试、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