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5834683号“TE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182号
申请人:英孚远景瑞典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834683号“T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监控装置、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内部通讯装置、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8122号“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34736号“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国际注册第833781号“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监控装置、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内部通讯装置、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监控装置、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内部通讯装置、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