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517140号“FHM five hundred
mil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09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凯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伟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7140号“FHM five hundred mi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341号商标、第8470855号商标、第9070357号商标、第18403497号商标、第207663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FHM”与引证商标一至五“FHM”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