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新棋点围棋教室NEW START WEIQI ACADE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07722号“新棋点围棋教室NEW START

    WEIQI ACADE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587号

       

      申请人:深圳市乐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睿知识产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7722号“新棋点围棋教室NEW START WEIQI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34423号“新棋点”商标、第13274885号“PEUTEREY及图”商标、第11632222号“鼻幽Bi Yo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元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一异议信息、引证商标持有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6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书籍出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新棋点”,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体育比赛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ACADEMY”一词译为“学院”,“学院”主要指经国家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与申请人名义“深圳市乐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