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66260号“马少群温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141号
申请人:马少群温灸法(天津)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6260号“马少群温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18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系证明、淘宝订单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有相同显著识别文字“马少群”,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温灸”是指通过点燃艾绒的热力进行治疗,上世纪,马少群先生加以改进创立了马氏温灸法,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