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44868号“东海贝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174号
申请人:温州洞头东海贝雕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868号“东海贝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9525号商标、第9151223号商标、第36852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识别中文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进行了版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