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XTR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20325号“XTRE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138号

       

      申请人:耐莱斯美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美卓流体控制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325号“XT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义由美卓流体控制美国有限公司变更为耐莱斯美国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7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机器轴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