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5449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68号
申请人:深圳成川医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49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7544号“汉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75986号“柳川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79488号“汉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046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