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4317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77号 - 申请人:深圳市协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431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7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协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3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1651号“宇外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42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另,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企业管理辅助;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会计;税务申报服务;财务审计;会计服务;会计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簿记”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簿记”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