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545216号“HARMONY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39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5216号“HARMONY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454526号“Harmony”商标、第13219064号“Harmony”商标、第37597533号“HARMONY及图”商标、第36103327号“TAGA HARM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三经驳回而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三、四档案及流程状态;以“Harmony OS”为关键词搜索的查询结果;申请人的介绍资料;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公司年报;排行榜节选;有关申请人的宣传报道材料;申请人鸿蒙系统(Harmony OS)的介绍资料;关于申请商标的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于2020年2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2、经《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六版)查询,“Harmony”为固有词汇,意为“和谐、和睦、和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HARMONYOS”,引证商标二为英文“Harmony”,引证商标四由“TAGA HARMONY”和图形构成。经我局查明事实可知,“Harmony”为固有词汇,意为“和谐、和睦、和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认读、呼叫上尚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