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03533号“AVOGO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214号
申请人:德瑞康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3533号“AVO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以牛油果为原料的食用油,因此申请商标中的牛油果图形真实表现了产品的原料,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在其他地区已经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墨西哥卫生部颁布的无出口限制证书及翻译、产品标签及翻译、销售发票、其他地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牛油果图形,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其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使消费者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