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0811671号“HAOLIN GUOJI Z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03号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秀军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20811671号“HAOLIN GUOJI 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830975号“ZZegna”商标、国际注册第837861号“ERMENEGILDO ZEGNA Z”商标、国际注册第832079号“ZEGNASPORT Z”商标、第153310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62153号“ZZ”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4389929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经大量宣传使用,申请人“ZEGNA”系列商标在服装、鞋、帽等时尚生活用品相关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十分近似,已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4、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在先裁定及判决等维权证据;
3、网络上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4、申请人财政报告及翻译‘
5、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营业执照、专卖店清单等;
6、申请人大事记;
7、相关媒体报道;
8、关于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知名度的证据;
9、相关销售证据;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2月21日第1628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时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且已获得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涉及商标法修改条款第四条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显著识别部分均含有字母“Z”,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由字母“HAOLIN GUOJI Z”及菱形组成,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