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53469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56号 - 申请人:安徽新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53469号“美丽科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56号

       

      申请人:安徽新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承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3469号“美丽科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85107号“美丽化学”商标、第36303354号“美丽”商标、第7474426号“美丽 365及图”商标、第10889434号“美丽 GPS”商标、第15927760号“美丽研究所 BEAUTY LABORATORIES”商标、第4549089号“美丽经济 BEAUTY ECONOMY”商标、第35045078号“美丽资产”商标、第32642529号“美丽轻奢”商标、第15438201号“美丽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引证商标九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