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天叶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528226号“天叶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477号

       

      申请人:四川黄金叶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8226号“天叶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茶饮料”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8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茶饮料”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