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邻家小仓LIN JIA XIAO C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48326号“邻家小仓LIN JIA XIAO

    C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839号

       

      申请人:哈尔滨末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8326号“邻家小仓LIN JIA XIAO 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2754号、第17780173号、第20445168号、第23496919号、第206015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