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83767号“巨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93号
申请人:西阿贝拉•拉革那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3767号“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463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91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霄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