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专属定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94238号“专属定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480号

       

      申请人:湖南湘卫士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4238号“专属定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1736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纳税证明、审计报告、作品登记表、相关认证证书、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该标识为广告宣传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