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天下网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7966754号“天下网商”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芳芳
      
      申请人因第7966754号“天下网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229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07月24日至2018年07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一、申请人与天下网商的关联关系证明及复审商标的授权与确认函;
      二、复审商标在“培训”服务上的相关使用证据:“天下网商”的相关培训课程、相关媒体报道;
      三、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的相关使用证据:2016年-2019年新网商峰会、2017天下网商大会、沙龙活动;
      四、复审商标在“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官网微博、《内容电商大爆炸》、《网红经济学》、《直播大未来》、《新零售全解读》在亚马逊的官网信息、申请人在亚马逊官网上架的电子书情况、电子书的百度百科信息等证据。
      五、类似案件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6日。
      二、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节目制作”服务上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培训”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能证明申请人授权浙江天下网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二媒体报道中显示了被许可使用人,显示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并显示了商务培训服务及复审商标,结合证据二中淘宝网络销售页面,能够证明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商务培训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三中新华网、环球网、搜狐网站上显示了申请人,显示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并显示了组织网商大会服务及复审商标,结合证据三中大河票务网上出售网商峰会门票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组织网商大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四中显示了被许可使用人授权浙江大学出版社数字出版及发行的权利,显示了在亚马逊官网上销售《内容电商大爆炸》、《网红经济学》、《直播大未来》、《新零售全解读》电子书籍的页面及复审商标,且显示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四中微博的宣传情况等证据能够证明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电子书籍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商务培训;组织网商大会;电子书籍”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考虑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商务培训;组织网商大会;电子书籍”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可以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