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897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638号
申请人:山西舜农绿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9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12397号“成功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理念、整体外观、显著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员工工作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