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886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64号 - 申请人:上海博悠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88617号“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64号

       

      申请人:上海博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8617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29718号“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11871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07448号“福瑞兴FURUIXING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67035号“福利吉FL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580774号“福腾佰洲Fu Teng Bai 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21830号“福之龙FU ZHI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580597号“福腾佰洲Fu Teng Bai 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地板、塑钢门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金属门、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是由经艺术化设计的文字“福”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福”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