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8991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71号 - 申请人:江苏百润洁日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89914号“妙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71号

       

      申请人:江苏百润洁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9914号“妙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729091号“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67229号“妙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67553号“妙健康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619145号“妙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24779号“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866911号“妙戏Miao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妙兀”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均含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妙”,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