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5463号“AIRA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16号
申请人:SONAX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5463号“AIRA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1903101号、第195650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591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申请人。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申请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喷雾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空气芳香剂;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 空气芳香剂;芳香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 空气芳香剂;芳香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