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2547号“N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29号
申请人:NORSKE SKOG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2547号“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商品限定为“新闻纸”商品,经限定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0489号“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人申请商标在“纸”商品上申请限定商品为“新闻纸”商品的请求已被我局予以核准。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