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夏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914147号“罗莱夏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86号

       

      申请人:驿站城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914147号“罗莱夏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9284号“罗莱夏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中不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0720号“罗兰夏朵”商标、第13441116号“罗莱夏朵”商标、第13430739号“罗兰夏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和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邢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