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07547号“百通世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76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华区金石职业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河北百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7547号“百通世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3383号“百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4875号“百通 B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62619号“百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18385号“百通 bit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百通世纪”为项目名称,目前正处于测试阶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百通世纪”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认读部分“百通”,引证商标三文字“百通”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印刷品、学校用品(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钢笔、影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