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家•自装超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66500号“一家•自装超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600号

       

      申请人:重庆一家和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6500号“一家•自装超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27821号“一家 来福 原汤牛肉面 原汤至味 牛气满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32698号“壹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056531号“一家民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一家•自装超市”与引证商标二“壹家”、引证商标三“一家民宿 ”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