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8500669号“意舒YISH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术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浦江广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00669号“意舒YI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390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2015至2017年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和与合同对应的销售发票;
2、被申请人的2015至2016年大量销售发票;
3、复审商标商品和包装的实景图片和被申请人店铺的实景照片;
4、复审商标商品在线上平台销售和使用的证据;
5、被申请人的产品手册一本(原件)。
我局将上述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中民于2010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水晶工艺品;饮用器皿;盥洗室器具;梳;化妆用具;食物保温容器;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1年8月6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5年9月6日转让至浦江广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故我局将其视为本案被申请人。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证明被申请人向上海伟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怡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销售了塑料粘毛刷等商品。结合证据3、4、5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粘毛刷、粘衣刷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商品与粘毛刷、粘衣刷等商品属于种属关系,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其余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