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HAIR RI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84712号“HAIR RI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44号

       

      申请人:美国生发灵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4712号“HAIR RI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独具匠心设计创作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AIRICH”品牌专卖店照片打印件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可译为“头发富有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误认存在的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