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J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0127036号“JU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47号

       

      申请人: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燕玲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20127036号“J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127036号“DR J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森田药妆”2012-2015年广告发布汇总表、广告宣传、推广合同等;
      2、获奖证书;
      3、“森田药妆”大陆官网、“森田药妆”天猫、淘宝、唯品会官方旗舰店网页复印件;
      4、网页“DR”含义解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5月30日申请注册,经核准于2017年07月21日争议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洗发液;护发素;洁肤乳液;洗面奶;香精油;洗衣粉;洗洁精;擦亮用剂;化妆品;牙膏”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香皂;洗发液;洗面奶;香波;香精油;化妆品;牙膏;浴液;香水;摩丝”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认读、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洁肤乳液;洗面奶;香精油;洗衣粉;化妆品;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波;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洁精;擦亮用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洗发液;护发素;洁肤乳液;洗面奶;香精油;洗衣粉;化妆品;牙膏”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洗洁精;擦亮用剂”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