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41164号“大自然 Nat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87号
申请人:李国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1164号“大自然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34166号“大自然”商标、第765779号“大自然 NATURE及图”商标、第716454号“大自然 NATURE”商标、第37366600号“大自然电器 Natu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除燃气取暖炉商品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大自然”,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饮用水过滤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太阳能收集器、食水滤净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在除燃气取暖炉商品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鉴于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