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D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674686号“MD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11号

       

      申请人:艾姆蒂阿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4686号“MD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73239A号“M.D.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株式会社惠市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DR”与引证商标外文在字母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营养补充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