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68826号“HAT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07号
申请人:海驰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8826号“HA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0518号“HAI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1.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2.图书出版;3.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4.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5.节目制作;6.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