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07998号“超级限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04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7998号“超级限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词典解释、网页搜索截图等光盘资料。
经复审认为,“超级限定”有“在数量、范围等方面加以规定”进行商品销售的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理解为对服务内容的宣传口号或广告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