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60098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88号 - 申请人:上海去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600980号“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88号

       

      申请人:上海去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00980号“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538号“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9366号“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13025号“九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21489号“野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现在异议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野”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二、三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四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